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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陆方如、陈国珍等与于兴亮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方如,陈国珍,于兴亮,马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953号原告:陆方如,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陈国珍,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于兴亮,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马丽,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陆方如、陈国珍与被告于兴亮、马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陆方如、陈国珍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方如、陈国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方如、陈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4元,减半收取1832元,由陆方如、陈国珍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良敏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