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陆方如、陈国珍等与于兴亮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方如,陈国珍,于兴亮,马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953号原告:陆方如,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陈国珍,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于兴亮,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马丽,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陆方如、陈国珍与被告于兴亮、马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陆方如、陈国珍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方如、陈国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方如、陈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4元,减半收取1832元,由陆方如、陈国珍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良敏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