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与肖希照、王芬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肖希照,王芬平,唐朝炯,郭合群,杨红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1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地址镇平县城关镇雪枫路中段。负责人:寇建丽,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家泽,中国农业银行镇平县国际玉城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宋海彬,中国农业银行镇平县支行营业室员工。被告:肖希照,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5日,住镇平县。被告:王芬平,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20日,住镇平县。被告:唐朝炯,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5日,住镇平县。被告:郭合群,女,汉族,生于1981年2月7日,住镇平县。被告:杨红文,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6日,镇平县第一高级中学教师,住镇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诉被告肖希照、王芬平、唐朝炯、郭合群、杨红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慕宏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