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庞春林、北京倍和传奇科贸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春林,北京倍和传奇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940号原告:庞春林,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北京倍和传奇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8层2单元916室。法定代表人:赵韵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春林与被告北京倍和传奇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庞春林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倍和传奇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春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春林撤回对被告北京倍和传奇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倍和传奇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