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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贵元与覃春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元,覃春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51号原告:王贵元,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系原告王贵元之婿。被告:覃春雁,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警察,住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辉赞,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秀娟,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贵元与被告覃春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贵元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王贵元负担。审 判 长  黄忠富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人民陪审员  吴 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牟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