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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恢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亚琼与 云南金曦新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琼,云南金曦新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恢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刘亚琼,女,汉族。被执行人云南金曦新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桂莲。住所:昆明市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B幢2楼208-8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8月2日作出的昆仲决[2010]209号裁决书,刘亚琼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6093.1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本院查封的财产及租金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2015)昆执恢字第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昆执恢字第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查封的财产及租金具备执行条件,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