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天棋与潘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天棋,潘国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880号原告:冯天棋(又名冯天七),男,生于1970年7月10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潘国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冯天棋与被告潘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冯天棋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天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天棋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冯天棋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洪 鲜人民陪审员 方小琴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