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州市富通机械厂、青州化纤厂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富通机械厂,青州化纤厂,青州市国鼎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刘稳实,杨爱荣,刘震鼎,曹玉华,刘敦实,刘艳辉,刘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520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州市富通机械厂。被申请人:青州化纤厂。被申请人:青州市国鼎化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稳实。被申请人:杨爱荣。被申请人:刘震鼎。被申请人:曹玉华。被申请人:刘敦实。被申请人:刘艳辉。被申请人:刘磊。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富通机械厂、青州化纤厂、青州市国鼎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刘稳实、杨爱荣、刘震鼎、曹玉华、刘敦实、刘艳辉、刘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富通机械厂、青州化纤厂、青州市国鼎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刘稳实、杨爱荣、刘震鼎、曹玉华、刘敦实、刘艳辉、刘磊银行存款1065472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5472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南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