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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清胜、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清胜,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清胜,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阳,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66号西部现代物流城A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德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彬,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清胜因与被上诉人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物流城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清胜于2017年4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清胜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清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上诉人胡清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国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罗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孟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