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方兴会与唐川、唐勇、王永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兴会,唐川,唐勇,王永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731号原告:方兴会,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唐川,男,199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唐勇,男,199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被告:王永奎,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硕勋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兴会与被告唐川、唐勇、王永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黄方兴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兴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方兴会负担。审判员 黄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