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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广涛、王彦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涛,王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恢3号申请人:王广涛,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现住饶阳县。被执行人:王彦彬,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住址饶阳县。本院在执行王广涛与王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现王彦彬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广涛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王广涛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杨晓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