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5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王一航与袁国立、关文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航,袁国立,关文荣,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市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598-2号原告王一航,男,201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王强,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正阳县,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郭豆,女,1988年7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袁国立,男,196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关文荣,女,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负责人吴彦龙。被告驻马店市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经一路。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负责人张秋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航与被告袁国立、关文荣、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市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航于2017年4月20日以其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宋 方审判员 邓卫军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党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