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乔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乔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81民初18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乔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龙彬,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乔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乔某的委托代理人朱龙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4日,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位于广州大道中“速8酒店”(原“景园酒店”)装修工程刮胶,约定每平方米10元,刷外墙漆每平方米5元,这些纯属手工作业,在作业中可支取生活费。工程完工支付90%的劳务工资,验收合格支付10%的劳务工资。经结算,被告还欠原告劳务工资1万余元,被告答应结到工程款后支付原告1万元劳务工资,但被告言而无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原告陈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刮胶劳务合同,拟证明被告在原告承包的酒店从事刮胶作业;3、短信、微信记录,拟证明原告一直都在向被告追讨劳务工资。被告乔某辩称:1、原、被告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未支取过劳务费,原、被告间也没有进行过结算;2、被告主体资格错误,被告不是以个人名义承包装修工程的,是以广州欧闼林家具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3、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结算单据证明其诉讼请求;4、本案已超过四年时间,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乔某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身份情况;2、微信记录,拟证明被告不清楚原告情况,未雇佣过原告,也从未支付过原告生活费。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具备证据效力,证明了原告的身份情况;原告提交的证据2,具备证据效力,证明了被告向原告出具刮胶合同一份,雇请原告从事粉刷墙壁工作;原告提交的证据3,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1万元;被告提交的证据1,具备证据效力,证明了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提交的证据2,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原告向被告追讨劳务工资,被告不认可欠原告劳务工资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2月,原告为被告承接的工程提供劳务,在广州大道中速8酒店从事墙壁粉刷工作。2014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刮胶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单价每平方米10元,刷外墙漆每平方米5元(纯手工费),工程完工支付90%的工程款,验收合格支付10%的工程款”。在提供劳务期间,原告向工程项目负责人共支取劳务工资6万余元,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还欠原告劳务工资1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欠原告劳务工资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工资10000元,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10000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晖平审 判 员 陈丽萍人民陪审员 金彩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灿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