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刑更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袁学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324号罪犯袁学林,男,1970年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监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2004)温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学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1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4年10月1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第六师新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学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三课成绩单》、《罪犯考核奖惩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学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7次,综合累积分208.46分,名列新湖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良好分监区)161人中第1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学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学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