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秀清,马小龙,马加生,张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秀清被执行人:马小龙被执行人:马加生被执行人:张克龙本院在执行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秀清、马小龙、马加生、张克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新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