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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春秀、赖碧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秀,赖碧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346号申请人:陈春秀,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江,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赖碧君,女,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春秀与被申请人赖碧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讼争房屋即赖碧君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51号2918室房屋,并提供陈春秀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13号801室房屋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赖碧君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51号2918室房屋;二、查封、冻结申请人陈春秀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13号801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