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渝水区公园南路老徐名烟名酒百货超市与杭思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渝水区公园南路老徐名烟名酒百货超市,杭思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857号原告渝水区公园南路老徐名烟名酒百货超市。经营者徐丽红,女,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李军忠(徐丽红丈夫),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杭思司,女,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渝水区公园南路老徐名烟名酒百货超市(下称原告)诉被告杭思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渝水区公园南路老徐名烟名酒百货超市撤回对被告杭思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已减半收取为163元,保全费240元,合计403元,由原告渝水区公园南路老徐名烟名酒百货超市承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胡小优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