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晓丽与高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丽,高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丽,女,197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进平,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00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晓丽申请执行高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高进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晓丽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执行费596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依法强制拘留被执行人高进平,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