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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泉州永春新世界五金有限公司与肖仲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永春新世界五金有限公司,肖仲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422号之一原告:泉州永春新世界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永春县。组织机构代码55957821-7。法定代表人:陈正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利,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燕,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仲翔,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泉州永春新世界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仲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泉州永春新世界五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永春新世界五金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永春新世界五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永春新世界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兴凤审 判 员  郑平珍人民陪审员  陈祥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