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庄华兰与李电波庄华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华兰,李电波,庄华彬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235号原告:庄华兰,女,1957年7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勤勉,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电波,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庄华彬,女,1955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庄华兰与被告李电波庄华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庄华兰与被告李电波、庄华彬于2017年4月20日在本院主持下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庄华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华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华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8,减半收取229元,由被告庄华彬负担。审判员 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