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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庄华兰与李电波庄华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华兰,李电波,庄华彬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235号原告:庄华兰,女,1957年7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勤勉,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电波,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庄华彬,女,1955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庄华兰与被告李电波庄华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庄华兰与被告李电波、庄华彬于2017年4月20日在本院主持下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庄华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华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华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8,减半收取229元,由被告庄华彬负担。审判员  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