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字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牛家新与加红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家新,加红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字1371号原告:牛家新,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牛起章(系原告父亲),男,195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加红涛,男,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家新诉被告加红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家新以被告加红涛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其本人不能提供被告加红涛具体住址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家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建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