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一丹与姜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丹,姜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229号原告:王一丹,西峰区。被告:姜昕,西峰区。原告王一丹与被告姜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王一丹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一丹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一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