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杜社钦与郑鹏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社钦,郑鹏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310号原告:杜社钦,男,汉族,1956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郑鹏超,男,汉族,1993年12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社钦诉被告郑鹏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鹏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社钦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毫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