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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对陈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财保4号申请人: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7550039G。法定代表人:李东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良,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莉,女,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莉财产【系四川省简阳市宏达物资商贸部(已注销)的经营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账号为51001687408051500244账户中的存款在人民币103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函对申请人前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简阳市宏达物资商贸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账号为51001687408051500244账户中的存款在人民币103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8年4月19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治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