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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军、江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军,江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520号原告:重庆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12号附1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8896211K。法定代表人:罗皓,重庆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净,女,住重庆市璧山。被告:唐军,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江媛,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军、江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