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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行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翁秀凤、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秀凤,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终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翁秀凤,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上诉人翁秀凤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行初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于2016年11月14日至20日、2017年3月1日至12日将上诉人强制拘留。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础上,将上诉人行政强制拘留,其行为明显违法,属于滥用职权。上诉人不服行政拘留的行为明显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拘留行为违法,赔偿误工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634.5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从上诉人的诉请,结合在案证据材料,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戎 洁代理审判员  卢娓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缪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