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喻元与吴秀程、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元,吴秀程,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朱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405号原告:喻元,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吴秀程,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滨湖小区碧水星苑4栋2楼。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20500675410008K。负责人:唐义平。被告:朱雄,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凤冈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御街57号133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X21600558N。负责人:侯志军。原告喻元与被告吴秀程、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朱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喻元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元撤诉。案件受理费644.5元,减半收取计322.25元,由原告喻元负担。审判员 王亚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