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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吕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吕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762号原告: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淑云,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卉,系公司员工。被告:吕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喜公司)与被告吕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付卉、被告吕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吕江给付建筑用设备材料租金1160000元,违约金348000元,共计1508000元。事实及理由:2014年4月1日,应吕江请求,万喜公司与吕江签订了《设备工具租赁合同》。同时,万喜公司依照合同将6种17000件及2套设备交付吕江使用。吕江工程完工后,陆续将建筑用设备材料归还万喜公司,但租金始终未付。被告吕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偿还欠款本金及违约金无异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告万喜公司与被告吕江经协商一致,进行机械设备租赁,双方约定了权利义务,被告吕江向万喜公司出具了欠条,证明了吕江欠款的事实。被告应及时清偿,未及时给付,显属违约,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吕江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给付货款。对于原告万喜公司要求被告吕江偿还欠款本金1160000元及违约金34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及违约金合计150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70元由吕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俊娟人民陪审员  左英光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