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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玮、詹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玮,詹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333号申请执行人:王玮,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胡文民,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詹迎明,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78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迎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93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邱敏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