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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7民督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孙某某与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支付令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孙某某,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支 付 令(2017)黑8107民督170号申请人:吴某某,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查哈阳农垦社区C区1委1组359号。申请人:孙某某,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查哈阳农垦社区C区1委1组359号。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查哈阳农场花香场直。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吴某某、孙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吴某某、孙某某称,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25日、2016年10月9日在申请人处收购水稻73.08吨,并出具欠条两份,粮款总数为263,088元,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给付申请人吴某某、孙某某粮款10,900元,现剩余粮款252,188元。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拒绝给付。要求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给付粮款252,18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粮款252,188元。申请费1695元,由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会东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雪冬书记员  王 磊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