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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姚礼奎与云阳河牛复兴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礼奎,云阳河牛复兴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794号原告:姚礼奎,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云阳河牛复兴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建民村1组。法定代表人:谭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礼奎与被告云阳河牛复兴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礼奎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礼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00元,由原告姚礼奎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本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