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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湖南岳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唐登山、武汉康发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岳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唐登山,武汉康发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岳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汪德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登山,居民。被执行人:武汉康发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道贯泉南街28号。法定代表人:李坤,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岳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登山、武汉康发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登山、武汉康发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中心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睿审判员  张新鹏审判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永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