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91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南通环球转向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邯郸县万众汽车方向机维修有限公司、申玉增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环球转向器制造有限公司,邯郸县万众汽车方向机维修有限公司,申玉增,杨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环球转向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瑞兴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伟、李超,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邯郸县万众汽车方向机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高新技术园区309国道北侧(宏达汽配城9排11号)。法定代表人:杨秀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申玉增,男,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县。被执行人:杨秀梅,女,1965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环球转向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县万众汽车方向机维修有限公司、申玉增、杨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通环球转向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91执10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荫唐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代理审判员  骆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