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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运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运图贸易有限公司,许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4民初496号原告:上海运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卜广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男,公司员工。被告:许葳,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上海运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被告许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75580.48元及利息11023.2元(按照年利率12%,以275580.48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算,计算至付清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车辆供应商,被告系原告的服务商,被告为原告的客户进行服务,负责车辆交付、贷款服务、收款服务。被告向原告客户服务过程中,收取客户的车款,被告自2017年1月1日收到款项后,应于当日返还原告所收取的款项275580.48元,但被告挪作他用,并向原告打下欠条,承诺2017年2月27日前归还,并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讼来院。被告辩称,款项金额不对,2017年2月28日、3月3日,我的客户向原告预交购车款17万元,没有经我的手,客户预定3台车,但原告未履行。我欠原告的款项原告却扣押了客户的购车款。原告与我协商,我先支付18万元后再结算。原告还欠我4万元。因原告未履行3台车的合同,我将款项退给了客户,我实际欠款没有27万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欠条1份。被告为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信息截屏12页。本院对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系车辆供应商,被告系原告的加盟商,通过被告介绍的客户直接与原告签订合同,被告为原告的客户进行服务,负责车辆交付、贷款服务、收款服务。被告向原告客户服务过程中,分别收取客户梅放途观2016年300TSI自动四驱豪华版的车款226580.48元、客户宋庄俊哈弗H62017款运动版1.5T手动两驱精英型的车款49000元。2017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欠条,后被告签字确认,同意2017年2月27日前归还,并同意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付清本息之日止。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支持其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之规定,因被告为原告服务,也为原告的客户服务,代收款项;被告代收款后未向原告交纳,并签字确认,且同意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原告主张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扣押另外客户之款项,本院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运图贸易有限公司275580.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1月1日起以275580.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计算至付清时为止);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许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先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