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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左文君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左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3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大街2607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桂成,该局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左文君,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舒郊乡同兴村五社。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市国土资监大罚字【2014】第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听证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其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舒市国土资监大罚字【2014】第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亚明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晶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