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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贾宝太与贾芝、贾爽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宝太,贾芝,贾爽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039号原告贾宝太,男,1946年4月28日生,住长岭县。被告贾芝,女,1972年7月3日生,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佟德斌,男,1969年10月5日生,住长岭县。被告贾爽,女,1986年3月30日生,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王德双,男,1986年9月1日生,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宝太与被告贾芝、贾爽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宝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在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