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贾宝太与贾芝、贾爽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宝太,贾芝,贾爽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039号原告贾宝太,男,1946年4月28日生,住长岭县。被告贾芝,女,1972年7月3日生,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佟德斌,男,1969年10月5日生,住长岭县。被告贾爽,女,1986年3月30日生,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王德双,男,1986年9月1日生,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宝太与被告贾芝、贾爽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宝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在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