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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郑光树与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树,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320号原告:郑光树,男,汉族,住延吉市。被告: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光树诉被告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光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光树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光树撤回起诉。案件���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光树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