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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安顺市海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多彩维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市海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多彩维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108号原告:安顺市海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大街亿丰汽车物流园。法定代表人:刘海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同,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安顺市海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贵州多彩维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府路翡翠花园*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刘燕,总经理。原告安顺市海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多彩维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安顺市海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市海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自行处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市海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安顺市海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露露(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