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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黎燕珍、吕启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燕珍,吕启忠,陈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黎燕珍,女。申请执行人:吕启忠,男。被执行人:陈善军,男。申请执行人黎燕珍、吕启忠与被执行人陈善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善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黎燕珍、吕启忠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玉林市城××路××明珠××小区××房属吕玉连与被执行人陈善军共有,本院已依法查封该房屋中被执行人陈善军的份额,该房屋未析产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红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