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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希平与王德平债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希平,王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76号申请执行人:高希平被执行人:王德平本院在高希平申请执行王德平欠砖款纠纷,(2016)鲁1427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高希平撤回申请,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27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杜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