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9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青岛市洁神洗涤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我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洁神洗涤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我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牟瑞迪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9069号原告:青岛市洁神洗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荣海四路7号。法定代表人:孙善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荣、于翔新,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我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7号大荣世纪网点2号房。法定代表人:牟瑞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牟瑞迪,男,1989年10月27日生,汉族。原告青岛市洁神洗涤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我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牟瑞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洁神洗涤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长河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