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刑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潘国方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国方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刑终457号抗诉机关(原审公诉机关)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潘国方,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行贿罪经武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江���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6月16日由屯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彦俊、谭力源,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审理屯留县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和屯检公诉刑诉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书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潘国方犯行贿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晋0424刑初61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公诉机关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韩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潘国方及其辩护人、谭力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本院二审期间,又收到了侦查机关提交的新证据,在新证据中,侦查机关出具相关材料证实原审被告人潘国方有立功行为,此情节涉及到潘国方���量刑;针对原审认定的潘国方向樊志新行贿的时间、金额,潘国方的供述、樊志新的证言均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存在不同。故,原审法院应该针对本案新出现的证据,并结合原有在案证据,对潘国方行贿的时间、金额等事实作出客观认定,再根据潘国方的立功情节,对其处以公正合理的刑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案件出现的新证据可能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4刑初6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平审判员 郭子仪审判员 王赛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慧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