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辖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甘世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甘世雄,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辖终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赤东镇马铺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占龙凤,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世雄,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蕲春县。原审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本元,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甘世雄,原审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6民初4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甘世雄对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如下:上诉人认为蕲春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案件当事人应当向黄冈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三部分第30条明确约定向“地方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审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亦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认可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本案应当申请仲裁,而不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条款中“地方”即指黄冈市当地。仲裁委员会依法只设置是在设区的地市级,黄冈市当地仅有黄冈市仲裁委员会这一家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等规定足以认定本案的仲裁协议应当合法有效,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撤销原审裁定,驳回甘世雄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上诉人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工程“中江家居批发市场B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第30.2约定,合同争议,双方同意选择“向地方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条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为“地方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虽未明确仲裁机构名称,但双方有明确约定仲裁的意思表示,同时上诉人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甘世雄和原审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区均为黄冈地区,且黄冈地区仅有黄冈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故涉案合同仲裁条款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合同双方当事人受涉案工程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另被上诉人甘世雄虽不是涉案工程合同的签订者,但初步证据表明甘世雄系涉案工程的承建方,现甘世雄因涉案工程结算与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生纠纷,是基于涉案工程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争议,该纠纷争议解决的方式亦应受涉案工程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故本案纠纷应以仲裁方式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6民初436-1号民事裁定;二、驳回甘世雄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998元退还甘世雄。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龚世荣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