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县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柳泽平与曹国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泽平,曹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柳泽平,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曹国辉,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曹国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柳泽平借款本金510000元及利息5691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0269元,申请执行费8000元。但被执行人曹国辉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国辉的房屋被拆迁,其补偿款列在其父曹纯山(身份证号码:)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国辉的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其父曹纯山名下的等额拆迁补偿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