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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守学与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海阳项目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学,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海阳项目部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803号原告:孙守学,男,193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委托代理人:孙全国,男,系原告孙守学的儿子。委托代理人:王昭越,海阳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海阳项目部。本院受理原告孙守学诉被告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海阳项目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马巾力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守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巾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方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