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乐云与郭建明、曾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云,郭建明,曾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540号申请人:张乐云,男,汉族,1973年年3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郭建明,男,汉族,1961年3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曾小玲,女,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系被告郭建明之妻。申请人张乐云与被申请人郭建明、曾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乐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建明、曾小玲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张乐云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建明、曾小玲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