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延边平安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丽、延吉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平安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赵丽,延吉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032号原告:延边平安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锡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恩昌,男,汉族,延吉市开发区国税局干部。被告:赵丽,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延吉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海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洪德,该公司服务经理。延边平安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丽、延吉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延边平安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平安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边平安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延边平安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