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某1、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付某,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46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付某,女,1948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系李某1之妻。被申请执行人李某2,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被申请执行人李某2已向申请执行人李某1、付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宋伟键审判员  郭海雷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吴俊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