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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曹国志与曹国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志,曹国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212号原告:曹国志,男,194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国安,男,194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志诉被告曹国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国志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国志负担。审判员  XX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