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曹国志与曹国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志,曹国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212号原告:曹国志,男,194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国安,男,194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志诉被告曹国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国志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国志负担。审判员 XX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