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马小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刑初239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小财,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2016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小财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追诉(2017)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对本案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佘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小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0月30日5时许,被告人马小财至海原县李旺镇李旺行政村“老街”网吧内,乘无人之机,翻窗进入网吧隔间内,盗得被害人虎某放置在吧台柜子内的金白沙牌香烟二条(价值220元),后马小财使用改锥将吧台内一抽屉撬开,盗得虎某放在抽屉内的现金5500余元。赃款挥霍。二、2017年1月2日1时许,被告人马小财至银川市兴庆区云和家园南门口路边,乘无人之机,用弹弓和钢珠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长安牌越野车车玻璃打碎,盗得车内玉溪烟八盒(价值184元)。三、2017年1月2日4时许,被告人马小财至银川市兴庆区云和家园附近,乘无人之机,用弹弓和钢珠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大众途观越野车车玻璃打碎,未盗得财物。四、2017年1月5日2时许,被告人马小财至银川市兴庆区永安巷与长城路交叉路口附近,乘无人之机,用弹弓和钢珠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的宁A×××××号出租车玻璃打碎,未盗得财物。五、2017年1月5日3时许,被告人马小财至银川市兴庆区天都十六区小区南门附近,乘无人之机,用弹弓和钢珠将被害人严某停放在此处的现代途胜越野车车玻璃打碎,盗得车内现金100余元,芙蓉王香烟一盒(价值25元)、硬中华香烟二盒(价值90元)。六、2017年1月5日4时许,被告人马小财至银川市兴庆区南门广场附近家友灯饰城附近,乘无人之机,用弹弓和钢珠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奥迪Q7越野车车玻璃打碎,盗得车内现金1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小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虎某、刘某、张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马小财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被告人马小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0月30日5时许,被告人马小财至海原县李旺镇李旺行政村“老街”网吧内,乘无人之机,翻窗进入网吧隔间内,盗得被害人虎某放置在吧台柜子内的金白沙牌香烟二条(价值220元),后马小财使用改锥将吧台内一抽屉撬开,盗得虎某放在抽屉内的现金5500余元。赃款挥霍。二、2017年1月2日1时许,被告人马小财至银川市兴庆区云和家园南门口路边,乘无人之机,用弹弓和钢珠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长安牌越野车车玻璃打碎,盗得车内玉溪烟八盒(价值184元)。三、2017年1月2日4时许,被告人马小财至银川市兴庆区云和家园附近,乘无人之机,用弹弓和钢珠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大众途观越野车车玻璃打碎,未盗得财物。四、2017年1月5日2时许,被告人马小财至银川市兴庆区永安巷与长城路交叉路口附近,乘无人之机,用弹弓和钢珠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的宁A×××××号出租车玻璃打碎,未盗得财物。五、2017年1月5日3时许,被告人马小财至银川市兴庆区天都十六区小区南门附近,乘无人之机,用弹弓和钢珠将被害人严某停放在此处的现代途胜越野车车玻璃打碎,盗得车内现金100余元,芙蓉王香烟一盒(价值25元)、硬中华香烟二盒(价值90元)。六、2017年1月5日4时许,被告人马小财至银川市兴庆区南门广场附近家友灯饰城附近,乘无人之机,用弹弓和钢珠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奥迪Q7越野车车玻璃打碎,盗得车内现金10余元。综上,被告人马小财共盗窃六起,金额共计6129元。被告人马小财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另查明,被告人马小财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马小财处扣押弹弓皮筋一个、钢珠34颗、黄色金属片一个、硬中华香烟一盒、芙蓉王香烟一个、现金人民币13元。2016年6月7日,被告人马小财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小财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马小财的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维修结算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法庭DNA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案发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虎某、刘某、张某、杨某、严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马小财的供述和辩解、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1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小财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小财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马小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弹弓皮筋一个、钢珠34颗一个,系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硬中华香烟一盒、芙蓉王香烟一个、现金人民币13元,系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马小财应当予以退赔。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小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马小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虎某人民币55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84元、退赔被害人严某215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白 梅人民陪审员 白 莉人民陪审员 顾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瑾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