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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海学务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先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学务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先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354号原告:上海学务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严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小三,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先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嘉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高飞,上海市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学务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先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通过其他方式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学务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学务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卜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